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联合印发《辽宁省建设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设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
申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需符合在辽宁注册成立,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条件。我省将重点建设培育服务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所需的航空装备、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领域优质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对纳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的企业,我省将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
此外,对纳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的企业,在向社会公布推介后每3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不合格的,将不再保留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辽宁日报 记者 赵婷婷、刘璐)
【编辑:黄简一】
【审核: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