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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全省法院集中宣判21件涉黑涉恶案件
来源:辽宁党建网 信息动态 阅读量:2080 发布时间:2020-04-1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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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4日,全省法院集中宣判21件涉黑涉恶案件,共涉及15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分布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锦州等9个市,其中3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41名被告人,18件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118名被告人。

  连日来,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全省法院积极推进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审判质效,充分利用互联网庭审平台进行视频开庭、提审、宣判,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高压态势。

  由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朦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在此次集中宣判之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朦等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在12个场地开设赌场15次,非法敛财近百万元,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7起、强迫交易4起、寻衅滋事4起、聚众斗殴1起,严重破坏了凌海市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2019年12月20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宣判后,刘某朦等25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次审判,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一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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